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福春
楊茂林
以上上訴人與新厚興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確
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元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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