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4年度,2號
TNDV,104,重勞訴,2,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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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
      林尚儒律師
被   告 蔡佳成
      楊允德
      劉見義
      楊俊賢
      鄭宗徨
      任家麟
      郭振傑
      林昭鏵
      周文章
      蘇文龍
      許金水
      鍾永進
      蔡建民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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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