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4年度,3號
TNDV,104,訴更(一),3,20160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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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黃典隆
被上 訴 人 柯文哲
      蔡英文
      黃帝穎
      林佑昌
      林聰賢
      林智堅
      鄭文燦
      林佳龍
      魏明谷
      陳菊
      賴清德
      李進勇
      張花冠
      凃醒哲
      陳光復
      潘孟安
      蘇貞昌
      謝長廷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台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莊崑山
      最高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大和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斗輝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104 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9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雖不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但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以105年度抗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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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