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65號
TNDV,104,訴,265,2016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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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美如、陳亮谷陳美鈴王榕彬
王儷蓉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5日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9,213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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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