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美如、陳亮谷、陳美鈴、王榕彬
、王儷蓉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5日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9,213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