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84號
TNDV,104,訴,1684,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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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84號
原   告 葛忠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葛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叁佰零叁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5年購買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房地 ,於81、82年購買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 地),宥於原告年歲已大,為避免有遺產稅之問題,乃借原 告之長子即被告之名義登記(附表編號2 、4 所示房地另外 之應有部分2 分之1 則借原告次子葛揚漢之名義登記),惟 事實上仍由原告保有所有權,並為管理使用及出租,系爭房 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均由原告繳納,所有權狀亦由原告保管 (現交由原告之女葛湘瓊保管)。原告因被告擅自以原告名 義謊稱原告名下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鹽埕段262-25 地號及安平區金城段36-34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狀遺失申請補 發,為原告察覺提出異議而未得逞,致原告對被告已無信賴 關係,前已起訴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返 還原告,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457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下稱前案)審理後,原告因顧及父子情誼,欲私下 協商,乃於104 年4 月9 日具狀撤回訴訟,然被告竟不思悔 改,屢向原告索取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並要脅本向原告租 用附表編號3 所示房屋之承租人須與其簽訂租約並繳交租金 ,原告爰再次以本案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則以: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房地原為被告大舅之子黃 金豐所有,因被告大舅向訴外人即被告母親(原告已故配偶 )葛黃梅萼借款,乃以上開房地向葛黃梅萼償還借款,故上 開房地原為葛黃梅萼所有;如附表編號2 、4 所示房地,為 葛黃梅萼單獨購買,購買當時原告僅有月退俸無工作,並無 資力繳納貸款,亦為葛黃梅萼所有,系爭房地由葛黃梅萼分 別於75年、81年贈與被告,為被告所有,被告與原告間就系 爭房地自無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且葛黃梅萼於93年死亡前, 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均由葛黃梅萼繳納,並非由原告 所管理使用、收益;又縱認兩造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系



爭房地自登記予被告起已長達24、30年,原告迄今方提起本 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被告得拒絕履行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房地為其所有,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 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有爭執之 處厥為:系爭房地是否為原告所有,係原告與被告就系爭房 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將系爭房地登記在被告名下?茲敘 述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購買系爭房地之時年僅18歲、24歲,尚在 就學無工作收入,無力購買系爭房地乙節,為被告所不爭 執,僅抗辯系爭房地係葛黃梅萼所購買,並非原告所出資 購買等情,本院審酌被告為57年1 月26日生,有被告戶籍 謄本1 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司南調字卷第68頁),而系爭 房地登記在被告名下分別係在75年4 月2 日(於77年5 月 19日為共有物分割)、75年5 月3 日、81年10月5 日、82 年4 月30日,當時被告確實年僅18至25歲,正值求學及甫 出社會之際,並無資力購買系爭房地,應屬實情,自堪信 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並非被告出資購買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其獨資購買乙節,固據原告提出他人 催告葛黃梅萼之存證信函、葛黃梅萼及原告親書之倒債記 事、附表編號2 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簿及合作金庫銀行授 信戶結案資料查詢單影本各1 件為證(見本院司南調字卷 第19至28頁),並有證人即原告之子、女葛揚漢葛湘瓊 於前案之結證可以佐證(見本院前案訴字卷第112 頁反面 、第113 頁反面),惟:
⒈由被告提出之葛黃梅萼遺產免稅證明書記載,葛黃梅萼死 亡時遺有2 筆土地(其中1 筆為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2 )、2 筆房屋(分別為臺南 市○區○○街000 巷00號5 樓、35號5 樓房屋)、5,644, 923 元及63元之存款(見本院訴字卷第38頁),可知葛黃 梅萼並非無資力之人,其於75年至82年間是否確實曾積欠 大筆負債以致無力購買系爭房地,實非無疑。
⒉原告雖主張存款係葛黃梅萼之退職金,而房地係原告購買 登記在葛黃梅萼名下,並提出原告於69年間向他人購買臺 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5 樓、35號5 樓房屋之約定書2 紙為證(見本院前 案訴字卷第132 、133 頁),然若葛黃梅萼於75至82年間 確實積欠他人龐大債務,上開房地竟能登記在葛黃梅萼名 下未遭拍賣直至其93年死亡,葛黃梅萼於購買系爭房地之



期間是否確為無資力之人,更有可疑。
⒊綜合上情,本院審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婚後取得之財產本 有一定之貢獻,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又無法證明葛黃 梅萼於75至82年間確實積欠他人龐大債務而無力購買系爭 房地,實難信原告系爭房地為其獨資購買之主張為真實。(三)何況縱認系爭房地確為原告單獨出資,惟買賣價金由何人 支付僅得證明系爭房地由何人出資,仍不足以證明系爭房 地為原告所有,兩造間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再者, 由父母出資購買房地而將房地登記於子女名下,寓有贈與 房地之意,屬社會常態事實,原告主張其購買系爭房地登 記在其子即被告名下並非贈與,而係借名登記,反於社會 常情,原告自應就該事實負舉證之責。兩造就借名登記一 事既未以書面訂定契約,原告即應舉證證明兩造間係基於 借名登記之合意而登記系爭房地於被告名下乙情,尚難單 憑買賣價金為原告出資即認其為房地真正所有權人。(四)原告固主張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為其保管,地價稅及房屋 稅均由其繳納,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房地,均由其出租 予他人、而附表編號2 、4 所示房地則一直由其居住至今 等事實,並提出系爭房屋所有權狀及繳款書或轉帳繳納證 明影本為證(見本院司南調字卷第29至39頁),欲證明系 爭房地為其所有,然兩造為父子關係,於無利害爭執時, 代對方保管不動產所有權狀、繳納稅捐、管理使用、收益 ,並非少見,尚難單憑不動產所有權狀由何人管領持有、 稅捐由何人繳納及由何人管理使用、收益,遽行推論該不 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為何人。
(五)證人即原告之子女葛湘瓊葛揚漢於前案審理時固均具結 證稱系爭房地係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云云(見本院前案訴 字卷第109 頁正面、第112 頁反面),惟證人2 人對兩造 如何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合意,均無法詳細說明,僅證稱 家中不動產均由原告處理等語(見本院前案訴字卷第109 頁正面、第110 頁正面至第112 頁反面),自難據此認原 告系爭房地為其所有,僅係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之主張為 真實。
(六)何況原告於書狀內已敘明係宥於其年歲已大,為避免有遺 產稅之問題,乃以被告之名義登記(見本院司南調字卷第 4 頁正面至反面),其於前案又到庭自承:「本來我的東 西是要給孩子的」等語(見本院前案訴字卷第63頁正面) ,然依原告於所主張之借名登記契約之關係觀之,其於終 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必先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若不欲 因遺產過多遭課遺產稅,又需於生前分別移轉予其子女,



需再經過多次移轉登記手續,反而無法達成節省稅捐之效 用,更難信原告主張其將系爭房地登記在被告名下係借名 登記法律關係為真實,若系爭房地確為原告所購買,應認 當初登記於被告名下,即有以贈與方式預先分配遺產之意 圖,而非係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七)原告雖另據被告手書之原告財產分配表,將附表2 、4 所 示房地列為原告財產,並欲分配由其弟葛揚漢取得之事實 (見本院司南調字卷第40頁),欲證明系爭房地為原告所 有,僅係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乙情,惟被告辯稱此部分手 書係據原告請求而書立(見本院訴字卷第64頁正面),然 若系爭房地確為原告所購買,應認原告當初登記於被告名 下,即有以贈與方式預先分配遺產之意圖,已於前述,故 無論被告書立此部分文字係因原告要求,或被告因不滿原 告之分配方式而要求重新分配,均難證明爭房地為原告所 有,僅係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乙情,併此指明。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房地為其所有, 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係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事實,其以本案起 訴狀繕本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無可採。從而,原告以本案起訴狀繕 本之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類推適用民法 第541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斟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0,303元,而原告 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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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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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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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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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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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物建號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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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段00000 ○號│臺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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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區○○段0000○號│臺南市○○區○○○街00號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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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