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陳張雪梅即陳宗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 ,經本院於105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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