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方美鳳即方榮宗繼承人 方美猜即方榮宗繼承人 方明輝即方榮宗繼承人 李明德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視同上訴人 方丁枝之遺產管理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王文文被上訴人 許茂祥 黃茂順 黃秋隆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二、上訴人應於五日內陳報其民國105年2月18日陳報狀所提通行 方案之寬度3米之位置基準為何,俾為送繪複丈成果圖之參 酌。三、兩造應於五日內陳報:上訴人方美鳳、方美猜就系爭538地 號土地權利已移轉與上訴人方明輝,兩造是否同意就該部分 由方明輝承當訴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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