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107號
TNDV,104,簡上,107,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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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方美鳳即方榮宗繼承人
      方美猜即方榮宗繼承人
      方明輝即方榮宗繼承人
      李明德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劉展光律師
視同上訴人 方丁枝之遺產管理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王文文
被上訴人  許茂祥
      黃茂順
      黃秋隆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於五日內陳報其民國105年2月18日陳報狀所提通行 方案之寬度3米之位置基準為何,俾為送繪複丈成果圖之參 酌。
三、兩造應於五日內陳報:上訴人方美鳳方美猜就系爭538地 號土地權利已移轉與上訴人方明輝,兩造是否同意就該部分 由方明輝承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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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