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51號
TNDV,104,消債更,251,2016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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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債 務 人 魏冰清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或薪資單(含底薪、各項加給、獎金、加班費、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等明細項目)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4年 12月8日第1次命補正資料。聲請人雖於104年12月23日補正 部分事項,惟尚欠原裁定第三點最後所示之「相關薪資收入 證明」。本院因而於105年2月19日第2次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最新之在職證明、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薪資單(含底 薪、各項加給、獎金、加班費、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等 全部明細項目)」。聲請人雖於105年2月26日補正「在職證 明書」1件,然而對於附表後段所示「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 或薪資單(含底薪、各項加給、獎金、加班費、勞保費、健 保費、所得稅等全部明細項目)」則拒不補正。茲再給予第 3次補正機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最近3 個月之薪資證明或薪資單(含底薪、各項加給、獎金、加班 費、勞保費、健保費、所得稅等明細項目)到院,若不能提 出3個月之薪資單,至少須提出其中1或2個月之薪資單,或 至少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須含最近3個月之薪資),本 院方可審核聲請人所述收入金額有無短報情形。若聲請人再 拒不提出,則顯見聲請人有意隱瞞或短報收入,無履行之誠 意,本院必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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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