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43號
TNDV,104,家訴,43,2016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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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43號
原   告 謝安添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吳金福
      吳金章
      吳坤水
      吳坤池
      施謝玉幼
      林謝玉蹄
      謝玉勤
      王竹木
      王佳蓉(原名:王麗香)
      陳王秀碧
      王金鳳
      陳蓮鳳
      謝明峰
      謝明發
      陳新發
      陳連坤
      陳永柱
      陳寶珠(原名:陳麗珠)
      吳惠娥
      黃佳葳
      黃禹璇
      黃禹霖
上 3  人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黃天奇
被   告 吳美慧
      劉蔚筠
      吳志如
      吳 姍
      吳東穎
      李吳玉厘
      吳玉雪
      賴吳玉香
      潘吳玉華
      吳秋鳳
      林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編號8關於當事人謝玉勤之興農段735地號應有部分所載「30/5400」,應更正為「30/8400」。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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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