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43號原 告 謝安添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吳金福 吳金章 吳坤水 吳坤池 施謝玉幼 林謝玉蹄 謝玉勤 王竹木 王佳蓉(原名:王麗香) 陳王秀碧 王金鳳 陳蓮鳳 謝明峰 謝明發 陳新發 陳連坤 陳永柱 陳寶珠(原名:陳麗珠) 吳惠娥 黃佳葳 黃禹璇 黃禹霖上 3 人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黃天奇被 告 吳美慧 劉蔚筠 吳志如 吳 姍 吳東穎 李吳玉厘 吳玉雪 賴吳玉香 潘吳玉華 吳秋鳳 林麗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中編號8關於當事人謝玉勤之興農段735地號應有部分所載「30/5400」,應更正為「30/8400」。 理 由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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