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52號
TNDV,104,司執消債更,152,20160330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2號
債 務 人 陳欣琳即陳瑩眉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 6年共72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13,300元,並每年 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 41,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1,203,6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 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30,788元,雖有年終獎金,惟數額不 固定等情,有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18日函、薪資 明細表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 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現與弟弟共同租屋居住,每月分擔租金5,000元(租金 每月12,500元,餘由弟弟負擔),債務人之長子現年12歲,



由母親照顧,每月領有家扶中心補助 3,400元,及世界展望 會補助 500元,且債務人已離婚,前夫吸毒被捕,未負擔扶 養費用,故債務人每月尚需支出扶養費用 3,100元等情,有 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等附卷可佐,堪認債務人主張每 月需支出長子扶養費與租金,均屬合理,無逾常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 與扶養費約17,488元,雖稍逾以臺南市政府公告之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部公告之 104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未 成年子女受扶養人免稅額合計14,631元【計算式:11,448+ 〈7,083-3,400-500〉=14,631】,惟債務人尚有房租支出5, 000 元,扣除房租後,其所酌留之金額,僅能維持最基本之 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並同意每年 3月增加清償年終 獎金41,000元(為103年度年終獎金 45,370元之九成),足 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2 月 8日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再者,債 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672,000元,而債 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 337,248元 【以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及未成年人受扶養 人免稅額7,083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869+( 7,083 -3,400-500)》×24=337,248】,扣除後剩餘 334,752元。 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203,600元 ,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 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 益。
三、經本院於105年2月16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意 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損害債權人受償權益,難 謂公允,無法同意;且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有30年之工 作年限,如僅清償百分之 57.51之債務即可免責,顯有違公 平正義;另債務人於協商前大量借款或密集消費累積高額負 債,自屬可歸責債務人致負債龐大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 狀等在卷可憑。惟查:
㈠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 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完全清償債務或提出 逾其還款能力之金額,等同要求債務人借貸度日,造成其無 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 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 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 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故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清償成 數過低云云,顯無可採。
㈡按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最 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 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53條第2項第3款得延長為 8年之要 件,債務人所提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受 償權益,業如前述。是而,債務人已無調整清償金額可能之 情況下,自不得以債務人勞動年限尚有數十餘年,而更生方 案履行期限為 6年,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至其無法負 擔之程度,或強令債務人於數十年之勞動年限間持續還款, 造成其無法恢復經濟生活。是而債權人所陳,自無可採。 ㈢末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係規定於第 3章 「清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 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 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①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3,300元。 │
│ ②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1,000元。 │
│(2)債務人應於收受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 │
│ 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
│ 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093,035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203,600元。 │
│4、清償成數:57.51%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 │ 年終獎金 │ │
│ │ │ │ │ │ (第6期) │ │
├──┼─────┼─────┼────┼─────┼─────┼──────┤
│ 一 │國泰世華商│ 649,127│ 31.01% │ 4,124 │ 12,714 │ 373,212 │
│ │業銀行 │ │ │ │ │ │
├──┼─────┼─────┼────┼─────┼─────┼──────┤
│ 二 │甲○(台灣│ 833,970│ 39.85% │ 5,300 │ 16,339 │ 479,634 │
│ │)商業銀行│ │ │ │ │ │
├──┼─────┼─────┼────┼─────┼─────┼──────┤
│ 三 │遠東國際商│ 609,938│ 29.14% │ 3,876 │ 11,947 │ 350,754 │ │ │
│ │業銀行 │ │ │ │ │ │ │ │
├──┴─────┼─────┼────┼─────┼─────┼──────┤
│ 合 計 │ 2,093,035│ 100﹪ │ 13,300 │ 41,000 │ 1,203,6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