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莊呂壁如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被上訴人 余永泰被上訴人 吳淑珊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理 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