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5號
TNDV,103,重訴,85,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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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蘇雅玲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蘇雅珍
      蘇宗偉
      蘇宗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明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蘇雅珍未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未經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本件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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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