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09號
TNDV,102,訴,1709,2016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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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姿婷即帛霖園藝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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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