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姿婷即帛霖園藝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