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25號
TNDM,105,聲,625,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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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證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聲沒字
第14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貳點壹捌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證全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 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不起訴處 分確定,該案於民國104 年7 月11日晚上10時20分許為警查 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1 包(檢驗後淨重2.183 公 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憑,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 字第450 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民國104 年7 月11日晚上10時20分為警 查扣之白色結晶1 包(104 年度保安字第367 號),經送驗 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檢驗後淨重2.183 公克),有 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9 月14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3611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憑(見104 年度 核交字第3917號第5 頁),則上開扣案物係屬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均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 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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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