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61號
TNDM,105,聲,561,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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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嘉臨
具 保 人 徐志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
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 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 ,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刑保字第9號)。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 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徐嘉臨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具保人 徐志婷出具現金5萬元保證後釋放,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在卷可按。茲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之情, 有卷附受限制住居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等資料可參,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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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