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53號
TNDM,105,聲,453,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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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清標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清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清標因竊盜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易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4月確 定;99年度易字第39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共6罪)、 8月(共13罪)、7月確定;99年度易字第70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月;99年度簡字第1722、1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5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92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 民國99年6月15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12 月27日,並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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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