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23號
TNDM,105,簡附民,23,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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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
附民原告  郭榮和
      郭睿騰
附民被告  周昱廷
      雷保翔
      張高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為國
      鄭玉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52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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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