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563號
TNDM,105,簡,563,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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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美琇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2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美琇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爰審酌被告為滿足私利竟未經許可而擅自建築系爭建物,前 經主管機關2度勒令停工卻仍繼續施工,顯足影響主管機關 對於建築之管理,漠視法紀及公權力之執行並妨礙公共利益 ,惟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全部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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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