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進旺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字第19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進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檢察官105年1月15日勘驗 紀錄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進旺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 審酌被告僅因心生不滿即對告訴人惡言相加,致其遭受心理 上恐懼,所為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並無犯罪之前案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手段僅以 言詞為之,且坦承犯行,並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本院 105年度司南小調字第295號調解筆錄可查,犯後態度尚佳,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之危害程度,暨其智識程度 為大學畢業、自承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