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08號
NTDV,106,司促,2708,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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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雍憲即陳衛霖
債 務 人 陳世平
債 務 人 紀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雍憲即陳衛霖前於民國100年至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陳世平紀靜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97,888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雍憲即陳衛霖自民國106
  年2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0,109元及自
  民國10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6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陳世平紀靜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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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