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字,105年度,1號
TNDM,105,審重附民,1,201603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葉姿妘
法定代理人 虞嬋娟
      葉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附民被告  黃曼欣
附民被告  大安婦幼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勝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