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140號
TNDM,105,審易,140,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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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同悟
選任辯護人 徐肇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第14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吳同悟於民國104年8月23日下午4時許,在 臺南市○○區○○路00號9樓「大遠百威秀影城」9廳播放之 「刺客任務-殺手47」電影開場後,不顧其所購買之電影票 非該場次電影,仍進入該電影院廳內,且因見代號0000-000 000女子(真實姓名資料詳警卷彌封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所載,下稱甲女)左側位置無人,乃逕自坐在甲女身旁, 並基於性騷擾之意圖,利用電影院內昏暗之機會,接續觸摸 甲女左大腿外側及左邊臀部多次。期間甲女不斷往右側即其 同行男友代號0000-000000A男子(真實姓名資料詳警卷彌封 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所載,下稱A男)處靠近,吳同悟 仍持續對甲女觸摸騷擾,經甲女確認吳同悟行為應屬惡意, 遂將其與A男間之扶手拉起並再更接近A男身旁,A男亦察覺 甲女行止有異而以左手掌摟住甲女腰臀位置,詎吳同悟仍再 次觸摸甲女左大腿外側及左邊臀部並因而碰觸A男放置在甲 女腰臀上之左手指。因認被告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 1項之意圖性騷擾而碰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女提告被告吳同悟意圖性騷擾而碰觸他人身 體隱私部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 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民國105年3月20日成立和解,告訴人並於 105年3月2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和解協議書及刑事 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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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