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578號
TNDM,104,訴,578,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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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8號
被   告 吳勁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勁則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吳勁則,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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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