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516號
TNDM,104,訴,516,2016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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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銀花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李進益
      梁安定
      梁擎柱
      林得福
      黃上芬
      陳守告
      林清福
      黃生泉
      柯東榮
      侯燦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林美鳳
      葉銘清
      吳玉好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吳文祥
被   告 邱美琴
      楊敬國
      張兆宏
      王怡平
      李坤海
      陳麗玉
      黃連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字第8017、12546、13961號;104年度偵字第8404、8746、8
747、8748、8749、8750、9101、9102、11186、12718、12719、
12720、12721、12723、13662、169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856
、937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5412號、104年度偵字第1
7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銀花李進益梁安定梁擎柱林得福、黃上



芬、陳守告林清福黃生泉柯東榮侯燦瑞林美鳳葉銘清吳玉好邱美琴楊敬國張兆宏王怡平、李坤 海、陳麗玉黃連福因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前揭被告自白犯罪(見訴卷一第230頁、第233頁 、第236頁、第238頁、第241頁;訴卷二第3頁、第5頁、第7 頁、第9頁、第11頁、第80頁、第82頁、第84頁、第87頁、 第90頁、第93頁、第104頁、第106頁、第108頁、第110頁; 訴卷三第19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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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