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銀花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李進益
梁安定
梁擎柱
林得福
黃上芬
陳守告
林清福
黃生泉
柯東榮
侯燦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林美鳳
葉銘清
吳玉好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吳文祥
被 告 邱美琴
楊敬國
張兆宏
王怡平
李坤海
陳麗玉
黃連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字第8017、12546、13961號;104年度偵字第8404、8746、8
747、8748、8749、8750、9101、9102、11186、12718、12719、
12720、12721、12723、13662、1693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856
、937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5412號、104年度偵字第1
7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銀花、李進益、梁安定、梁擎柱、林得福、黃上
芬、陳守告、林清福、黃生泉、柯東榮、侯燦瑞、林美鳳、 葉銘清、吳玉好、邱美琴、楊敬國、張兆宏、王怡平、李坤 海、陳麗玉、黃連福因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前揭被告自白犯罪(見訴卷一第230頁、第233頁 、第236頁、第238頁、第241頁;訴卷二第3頁、第5頁、第7 頁、第9頁、第11頁、第80頁、第82頁、第84頁、第87頁、 第90頁、第93頁、第104頁、第106頁、第108頁、第110頁; 訴卷三第19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