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02號
TNDM,104,訴,102,2016033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元
      曾傑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倩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312號、14902號、15150號、15161號、15162號、15163號、15391號、16237號、16382號、16931號),本院判決如下」應更正為「上列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312號、14902號、15150號、15161號、15162號、15163號、15391號、16237號、16382號、16931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3年度偵字第 13312號、14902號、15150號、15161號、15162號、15163號 、15391號、16237號、16382號、16931號),本院判決如下 」,顯係「上列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13312號、14902號、15150號、15161號、151 62號、15163號、15391號、16237號、16382號、16931號) 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238號),本院判決如下」之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