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20號
TNDM,104,交重附民,20,2016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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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黃依婷
兼特別代理人 黃傑鉦
原    告 黃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被    告 林俊議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7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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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