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71號
原 告 鄭家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