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97號
TPDV,99,重訴,197,20160322,7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華商業銀行股份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張佳容律師
      丁英泰律師
被   告 王令僑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鄭雅文律師
      王維立律師
被   告 陳文棟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被   告 吳國楨
      王達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被   告 譚伯郊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俞欣
      溫閔喬律師
      賴麗容律師
被   告 謝秋華
      李政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猷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
被   告 黃金堆
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律師
被   告 王令興(即王勞倫斯)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李建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李德洋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李建慶律師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
      王俊智律師
      潘怡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謝秋華未到庭,原告漏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 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1/1頁


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