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張佳容律師 丁英泰律師被 告 王令僑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鄭雅文律師 王維立律師被 告 陳文棟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複 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被 告 吳國楨 王達夫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被 告 譚伯郊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複 代理人 劉俞欣 溫閔喬律師 賴麗容律師被 告 謝秋華 李政家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猷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被 告 黃金堆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律師被 告 王令興(即王勞倫斯)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李建慶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被 告 李德洋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李建慶律師 陳建宏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 王俊智律師 潘怡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因被告謝秋華未到庭,原告漏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 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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