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779號
TPDV,93,訴,3779,2016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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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779號
原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官箴即松也中日料理拉麵店
      彭榆婷(原名彭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蔡官葴即松也中日料理拉麵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官箴即松也中日料理拉麵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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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