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吳臆暄即敏盛綜合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獨資商號敏盛綜合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負責人原係黃宜 溱,嗣變更負責人為吳臆暄,有桃園市政府函1 紙在卷足憑 ,並聲明承受訴訟,續行聲請,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887號公 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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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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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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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志輝│國泰世華商業銀│104年8月11日│75,726元 │DB0000000 │
│ │ │行大坪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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