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周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7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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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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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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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8NX-0085875-0│零股│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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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9NX-0113263-6│零股│1 │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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