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85號
TPDV,105,除,385,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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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朱麗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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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3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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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0229512-0│1 │1000│
├──┼──────────┼───────┼──┼──┤
│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179924-9│1 │353 │
├──┼──────────┼───────┼──┼──┤
│0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433082-6│1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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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