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72號
TPDV,105,除,372,201603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卓伯源
代 理 人 黃霙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72號│
├─────────────┬─────────┬──┬──┤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6913-4 │1 │200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