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35號
TPDV,105,除,335,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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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紅螞蟻皮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雪
訴訟代理人 林世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6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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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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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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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俊威│華泰商業銀│104年7月31日│6,700元 │AB7075849 │
│ │ │行萬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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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螞蟻皮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