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余善林
代 理 人 邱欣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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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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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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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Y0000024-1 │1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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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Y0000209-0│1 │33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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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NY0000441-1│1 │27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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