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即
岳鵬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毛惠民
代 理 人 林躍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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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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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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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78304 4 │ │1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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