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陳許麗明
代 理 人 蔡旭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824 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屆滿,尚無 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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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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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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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7ND0246562 4│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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