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53號
TPDV,105,除,253,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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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字第1819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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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 2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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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 │ │ (民國) │ (民國)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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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德諾企業股份有│81年11月30日│ 82年3月31日│25,000,000元│
│ │限公司、陳田義│ │ │ │
│ │、陳吳芳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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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