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36號
TPDV,105,除,236,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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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代 理 人 范又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8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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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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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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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淯勝船務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104年4月24日│27,720元 │0064309 │
│ │限公司 呂文祺│銀行敦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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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