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94號
TPDV,105,除,194,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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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祺
代 理 人 林美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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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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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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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禮胤│104年8月22日│未載 │1,370,000元 │CH4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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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