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63號
TPDV,105,訴,763,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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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智遠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蘋果日
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
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
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
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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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