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黃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浩敏、蘇永欽、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
生、陳新民、陳碧玉、陳璽君、羅昌發、湯德宗、黃虹霞、吳陳
鐶、葉明誠、林俊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惟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另請求被告
等人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本件原
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之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