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18號
TPDV,105,訴,1018,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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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8號
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劉
  連、高銘錫高美華高美雲高銘達以上五人均為高萬
  堂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柒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
  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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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