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475號
TPDV,105,聲,475,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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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邱思敬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李玉雯律師
相 對 人 謝思謙
兼訴訟代理
人     謝幼蘭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04 年度重訴
字第903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 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903 號返還所 有物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聲請人誤載為3 月8 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以確認證人陳金桔是否證稱「 借名登記」、「(指借名登記原因)那不能講(閩南語)」 等情,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03 號請求返還房屋等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 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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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