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454號
TPDV,105,聲,454,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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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相 對 人 羅時承(即仝玉潔之繼承人)
      仝秀君(即仝玉潔之繼承人)
      羅時婷(即仝玉潔之繼承人)
      仝清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五五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或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關於變換提存物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亦規定 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816號假 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紙為擔保 ,並經鈞院以98年度存字第2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 鈞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95號裁定准許變更提存物為同額之 兆豐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1紙,並經鈞院以99年度存 字第18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再經鈞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298號裁定准許變更提存物為同額之兆豐銀行無記名可轉讓 定期存單1紙,並經鈞院以104年度存字第1554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前開存單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屆期,為此聲請 變更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提存事 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於原裁判所定之 擔保,在經濟上之價值相當,於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 害之權益並無影響,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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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