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95號
TPDV,105,消債補,95,201603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侯信專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配偶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
二、請說明自103年2月起迄今,除任職於佳香豆漿店每月領有薪 資新臺幣(下同)約1萬8000元外,於何處打零工?有無其 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 ?將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佳 香豆漿店自104年1月起至今之薪資袋封面或薪資明細、在職 證明,並說明103年2月至103年12月間於何處打零工?並提 出薪資袋封面或薪資明細,如有其他收入項目並提出其他收 入來源之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 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 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95、96年間任職於住商不動產之薪資表或薪資明細或 薪資帳戶交易明細,並說明當時支出狀況約為何?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2月23日起至105年2月22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 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