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42號
TPDV,105,消債補,42,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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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海燕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民國104 年12月 23日之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收入僅有「薪資」所得新臺 幣(下同)95,0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尚有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21筆「營利」收入,而聲請人所提 之台北吳興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其內頁明細影本僅有第柒頁 、備頁亦模糊不清,且內容僅有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英 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7 家公司之現 金股息資料,請詳為說明聲請清算前2 年內之「營利」收入 情形,並提出台北吳興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完整清晰內頁明 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若有其他 存摺或相關股息獲利證明文件併請提出。
㈡聲請人自陳自102 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並無工 作,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104 年4 月15日止則任職於宏文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每月實領薪資10,000元,聲請人並於10 4 年12月23日以民事陳報狀自陳自104 年4 月起迄今無工作 ,因積欠債務長期找不到工作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臺灣



企銀南京東路分行存摺所示,聲請人自102 年7 月起至103 年7 月止,每月均有10,000元存入,自103 年8 月起至104 年6 月止,每月均有5,000 元存入,請說明前揭現金存入之 來源及原因為何?是否為聲請人之收入?聲請人是否另有兼 職?如是,每月所得為何?請重行填具並提出正確之財產收 入狀況說明書。
㈢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膳食費6,000 元,日常生活支出則未載明數額,僅稱由家人 支助,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受親屬扶養?若是,扶養親屬為何 人?該扶養親屬是否與聲請人同住?並提出該扶養親屬之戶 籍謄本及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 以書面詳實說明。
㈣聲請人自陳未保勞保,尚積欠國民年金保費及健保費用等語 ,因聲請人積欠之國民年金保費及健保費屬聲請人之欠款, 亦應列入債權人清冊,故請聲請人陳報各積欠之金額為何, 並將前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正後之債權清冊到 院,另請提出欠費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單、保費及滯 納金欠費明細表等)。
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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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