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子豪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徐翊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顏莉妹
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2 年12月起任職於雙魚服飾商行,請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 止是否有任何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 說明之。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保險 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 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 年內每 月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交通費3,00 0 元、勞健保費1,933 元、及水電瓦斯電話費2,000 元,是 請提供相關支出單據到院為佐。
五、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每月支出扶養費5, 000 元,是請說明受扶養人與聲請人關係、及提出相關扶養 費支出單據到院為佐,併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如何 共同分攤扶養費用。
六、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除金融機構債權外,另有非金融
機構之債權共8筆,是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 、103 年度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 ,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