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廖萬清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金會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87年11月 6日以八七教五字第二○四三四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 本院登記處於87年11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 第98冊、第41頁第2493號)。因配合教育部就法務部「董事 、監察人任期之統一」檢討案,修正捐助章程第8條之規定 ,並提請第5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復 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並提出教育部於105年2月25日臺教 社(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單、法 人登記登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童軍文教基 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教育部 於105年2月25日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許 可前揭變更,有教育部105年2月25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 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