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曠湘霞即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86年8月25日以(8 6)維廣二字第11926號函許可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 於86年9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9冊、第6 7頁第2046號)。為維持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之效能,乃提請 第6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0、16、20條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 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經行政院新聞局於86年8月25日以 (86)維廣二字第11926號函許可設立,並於86年9月19日辦 理設立登記;嗣於104年4月10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 104年4月17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復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法 修正,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新聞局變更為文化部,於105年1月 4日召開第6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於105年2月18日以文影字第1053 005268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 議紀錄(含董事會職權行使情形之報告說明及會議簽到表) 、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文化部函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至15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 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筱涵